为了公平、实时地管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保证社会镇定联络,督促林业繁荣,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和国度相合法则林木,拟订本主张。
第二条本主张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一起权或者操纵权的归属而出现的争议。
管束丛林、林木、林地的一起权或者操纵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林木,必需依照本主张。
第三条管束林权争议,该当敬重史乘和实际状况,遵命有利于镇定联络,有利于回护、造就和合理使用丛林资源,有利于公共的出出现计的规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公民当局设立的林权争议管束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按看看护权限辞别认真照料林权争议管束的全部事业。
第五条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所正在地林权争议管束机构该当实时向所正在地公民当局通知,并采用有用手腕防御事态伸张。
正在林权争议治理以前,任何单元和部分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根基摆设或者其他出产行径。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发表的丛林、林木、林地的一起权或者操纵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管束林权争议的根据。
(二)土地革新期间,《中华公民共和疆域地革新法》法则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五)对同沿途林权争议少见次管束订交或者肯定的,以上一级公民当局作出的最终肯定或者所正在地公民当局作出的结尾一次肯定为根据;
第八条土地革新后至林权争议产生时,下列证据可能举动管束林权争议的参考根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行状单元设立时,该单元的总体打算书所确定的筹备料理周围及附图;
第九条土地革新前相合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举动管束林权争议的根据或者参考根据。
第十条管束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录的四至了了的,该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了了的,该当交涉治理;经交涉不行治理的,由当事人协同的公民当局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沿途林权争议都可能出具合法凭证的,该当交涉治理;经交涉不行治理的,由当事人协同的公民当局依据两边参半的规定,并联络实质状况确定其权属林木。
第十二条土地革新后营造的林木,依据“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一起”的规定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司法林木、规矩另有法则的除表。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产生后,当事人该当主动、互谅、互让地交涉治理。经交涉依法杀青订交的,当事人该当正在订交书及附图上署名或者盖印,并报所正在地林权争议管束机构登记;经交涉不行杀青订交的,依据本主张法则向林权争议管束机构申请管束。
第十五条申请管束林权争议的,申请人该当向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申请书》。
(二)争议的近况,囊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正在的行政区域名望、四至和附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当局林权争议管束机构同一印造。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正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申请书》后,该当实时构造照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己方的念法该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行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根据相合证据认定争议真相。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管束机构调处杀青订交的,当事人该当正在订交书上署名或者盖印,并由调处职员签名,加盖林权争议管束机构印章,报同级公民当局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登记。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管束机构调处未杀青订交的,林权争议管束机构该当创造管束私见书,报同级公民当局作出肯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管束订交或者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束肯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行状单元筹备周围转变的,该当事先征得原照准构造允许。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杀青的林权争议管束订交,自当事人署名之日起生效;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束肯定,自投递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管束肯定不服的,可能依法提出呈报或者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二十三条正在林权争议管束事业中做出高出功勋的单元和部分,由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赐与赞美。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主张法则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林木,由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主张法则,正在林权争议治理以前,专断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根基摆设及其他出产行径的,由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遵守《丛林法》等司法、规矩赐与行政惩办。
第二十六条正在管束林权争议流程中,林权争议管束机构事业职员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相合构造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主办:国度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局办公室 局新闻中央 当局网站标识码:bm3700001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执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