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罚正派和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5-27 03:44: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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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据《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主张》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融合打点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则,团体全体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看待林木林地仍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伤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恳求撤除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捐赠。正在打点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打点林权争议的首要依照,唯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显明违法的情景下,权属争议打点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凭据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打点。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的立案发证行径自身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径,该行政行径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由不行恣意更改。若立案发证行径有误,可能依措施由行政构造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形式寻求捐赠。

  凭据《确定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的若干法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林木,《土地权属争议探问打点主张》第三条的法则,农人团体经济构造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公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凭据争议土地的拘束运用情景,敬重史书,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打点,法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恒拘束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凭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主张》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融合打点条例》第十二条的法则,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通实行融合,正在融合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打点机构申请打点。林权争议打点机构正在实行打点时,应敬重史书,面临实际,充斥探讨山林权证、划界答应及现实拘束运用情况的彼此相闭,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打点的全流程,若融合不可,应依照国法、原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打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鉴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实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限度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滋长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道为界。无确凿证据证明争议地正在土改、配合化和“四固定”各个功夫的权属情景,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限度山场爆发山林界址纠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构造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融合,于1975年3月21日杀青《答应书》(以下简称1975年《答应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团体全体,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立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表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田舍拘束,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发山林权属纠葛,经融合,未能杀青答应。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全体权纠葛的打点定夺》(以下简称10号打点定夺),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人团体全体,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立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定夺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定夺),保护了10号打点定夺。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公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插足下,两边杀青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公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答应书》是确实、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闭联联,能表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全体,北流市公民当局采信1975年《答应书》的成效,作出10号打点定夺,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全体根本底细通晓,首要证据确实充斥。于是10号打点定夺第一项并无失当,潮塘三组恳求撤除10号打点定夺第一项来由不创建,不予接济。潮塘三组见解争议地属其全体,并供应了1757号林权证来表明其见解,但1757号林权证的立案无合法的权属来历表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表明潮塘三组权属见解来由创建的表明成效。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立案动作确定争议地归属的依照有正当来由。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转圜措施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措施违法,于是10号打点定夺第二项应予撤除。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发表有国法上的差池,应依其他合法行政措施予以修正处分,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捐赠权力。54号复议定夺对10号打点定夺第二项予以保护差池,亦应予以撤除。撤除10号打点定夺第二项缘由正在于行政措施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来由创建,于是潮塘三队闭于撤除10号打点定夺和54号复议定夺的诉讼见解来由不创建,不予采信接济,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恳求予以片面驳回。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法则,鉴定:一、撤除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定夺;二、撤除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打点定夺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恳求。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二审查明的底细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底细类似。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创建,担当不动产立案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立案核心,担当全部的立案管事。被诉10号打点定夺作出时为过渡期,立案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全部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应不出权属凭证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配合化、“四固定”功夫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签定1975年《答应书》划分两队界线,此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道划潮塘一队全体”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签名确认1975年《答应书》的实质。于是,北流市当局依照1975年《答应书》将争议地全体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人团体全体,适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融合打点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打点土地山林水利纠葛的情景叙述》第三片面第(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大凡应以土改、配合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照。看待解放后党政构造的打点定夺和两边约定的答应,应该维持”的法则,打点定夺有底细和国法依照。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答应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答应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遵照北流市当局对界线处所的理会,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完全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答应书》签定的宗旨,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答应书》第二点实质的理会,亦适合地形图响应的地形地貌,可以表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遵照潮塘三组对1975年《答应书》第二点实质的理会,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通晓,亦与地形图响应的地形地貌不相符。于是,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答应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接济。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动作本案确权依照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探问,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历。1975年《答应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表明1975年签定《答应书》后,争议地权属爆发过更动的情景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动作确权依照,并无失当。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定夺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构造作出确权定夺时,确权结果与之前本人发表的土地权属证书立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构造仍有立案权力的情景下,可采纳自行纠错的形式正在确权时一并撤除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假使确权构造确权时已无立案的权力,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撤除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打点定夺时,固然北流市仍然创建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担当立案管事,但当时仍处于立案权力移交的过渡时间,北流市不动产立案局未现实全部发展立案管事。正在过渡时间,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浮现其前原发表的1757号林权证立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类似,其仍有权采纳自行纠错的形式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定夺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立案无效属措施违法,该认定差池,二审法院予以修正。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打点定夺的题目。《领土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打点题宗旨复函》〔领土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立案发证后仍然精确了土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探问打点主张》(领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公民当局发表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立案完工前,争议土地原有的公民当局发表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公民当局发表确切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立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凭据《中华公民共和领土地拘束法》第十六条“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交涉处分;交涉不可的,由公民当局打点。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打点;……”的法则,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打点定夺。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打点定夺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定夺确切,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措施违法差池,应予修正。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公民法院闭于推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宗旨注释》第五十六条的法则,鉴定:一、撤除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鉴定;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恳求。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杀青类似答应,1975年3月21日杀青的1975年《答应书》不包罗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凭据国度林业“三定”计谋获得的权属表明,合法有用,应该动作确权依照林木。3.争议地不单立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现实拘束运用赶上20年,应该确认申请人获得该地的全体权。4.行政构造超越行政权力作出打点定夺,法院不予撤除属于合用国法差池。综上,一、二审认定底细不清,合用国法差池,恳求依法撤除一、二审行政鉴定,撤除北流市当局10号打点定夺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定夺,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当。

  北流市当局提交私见称:1.10号打点定夺查明和认定底细通晓。2.1975年《答应书》是原委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融合杀青的全体权答应,具备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干性,1975年《答应书》纪录的山林四至限度均通晓精确。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立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全体权行径,不行厘革国法相闭,立案争议地片面不拥有合法性,不行动作本案确定权属的依照。4.10号打点定夺合用国法、原则依照定性凿凿,证据确凿充斥,行政转圜措施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私见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打点定夺认定底细通晓,证据充斥。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定夺措施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片面底细不清,撤除54号复议定夺、10号打点定夺第二项是差池的。4.二审讯决认定底细通晓,措施合法、合用国法确切。

  潮塘一组提交私见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答应书》成效是言而不信,现实上是对国法的亵渎;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答应书》第二点纪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限度,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好坏;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立案领证行径属违法行径,其策划行径属侵权行径。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打点定夺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定夺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力以及转圜、复议措施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要点为,北流市当局仅依照1975年《答应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成效,且正在未探讨争议地现实管业的情景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团体全体是否确切。

  《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则,团体全体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主张》第二条法则,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全体权或者运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条法则,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发表的丛林、林木、林地的全体权或者运用权证书,是打点林权争议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融合打点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法则,县级以上公民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可能动作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确权打点的证据资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则,国度构造以及其他本能部分依权力造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凭据上述法则,团体全体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立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全体权或者运用权。看待林木林地仍然立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全体权和运用权就依法取得了当局确认,假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伤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应该通过恳求撤除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捐赠。正在打点林权争议案件流程中,生效林权证是打点林权争议的首要依照,唯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显明违法的情景下,权属争议打点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凭据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打点。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公民当局的立案发证行径自身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径,该行政行径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由不行恣意更改。若立案发证行径有误,可能依措施由行政构造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形式寻求捐赠。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配合化、“四固定”功夫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网罗争议的山林权属爆发纠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集结两边代表实行交涉。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杀青1975年《答应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全体。然而,林业“三定”功夫,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获得了争议地的权属表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构造为北流市当局,颁证时候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立案表类似。凭据上述查明的底细,最先,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功夫,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发表的林木林地全体权证书,假使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伤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其可能通过恳求撤除对方的林权证来实行捐赠,也可能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捐赠。于是,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确切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失当。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打点林权争议的首要依照,其表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唯有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庞大且显明违法的情景下,权属争议打点机构才可能不采信该林权证,并凭据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打点。

  《确定土地全体权和运用权的若干法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法则,村农人团体全体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人团体现实运用的本团体土地全体权界线确定全体权。《土地权属争议探问打点主张》第三条法则,探问打点土地权属争议,应该以国法、原则和土地拘束规章为依照。从现实启航,敬重史书,面临实际。也便是说,农人团体经济构造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公民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应该凭据争议土地的拘束运用情景,敬重史书,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打点,法则上应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永恒拘束运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凭据北流市林业局转圜争议时间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咨询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田舍作自留山拘束,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爆发纠葛。这一段功夫均由被申请人组的田舍实行拘束”。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构造各方咨询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表现闭于涉案土地拘束情景与上述咨询笔录纪录类似,没有转移。上述咨询笔录响应,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田舍实行拘束。凭据上述查明的底细,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依照权属凭证、打点答应等证据表,还应该充斥探讨争议土地的现实拘束运用情景,遵照有利于坐蓐糊口、有利于策划拘束、有利于社会融洽安稳的法则,既敬重史书,又面临实际林木,恰如其分地作出安妥打点。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依照1975年《答应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答应样子划为潮塘一组全体,正在没有确实证据表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景下,单纯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来历分歧法,未探讨争议地现实运用拘束情景,作出10号打点定夺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定夺予以保护,均属于认定底细不清。一、二审讯决保护10号打点定夺和54号复议定夺中确切权定夺,打点结果失当,应予修正。

  凭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打点主张》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法则,正在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应该主动疏通实行融合,正在融合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打点机构申请打点。林权争议打点机构正在受理后最先应融合,正在融合杀青答应后奉行各方签名盖印及相应挂号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融合打点条例》第十二条法则,各级公民当局打点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行政复议构造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该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受理、操持、定夺全流程。也便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实行打点时,应敬重史书,面临实际,充斥探讨山林权证、划界答应及现实拘束运用情况的彼此相闭,并凭据上述法则,先行融合,并将融合贯穿于争议打点的全流程,若融合不可,应依照国法、原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打点。

  综上,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公民法院闭于合用〈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注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法则,鉴定如下:

  一、撤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鉴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公民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鉴定。

  二、撤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打点定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定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民当局和玉林市公民当局负责。

  马修波,男,北京有名讼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世界讼师协会会员,北京市讼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配合鼓舞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讼师事情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发动人和主办讼师。

  北京马修波讼师潜心不动产(房地产)纠葛营业,努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积累、房地产合同纠葛国法题宗旨讨论以及国法实务题宗旨处分,署理世界各地不动产纠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深奥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阅历。其署理的维权案件广博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修、广西、广东等省市,实行了都邑衡宇征收、乡下团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墟市搬家腾退、违章修设拆除捐赠等系列维权行为,获得了系列出色办案功效。其为人梗直、诚信,办案厉谨、担当,敢言、敢辩,尽最大起劲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博得空阔当事人的无间好评和认同!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罚正派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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