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稀少林木珍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24 14:41: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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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

  依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合于修正片面地方性规则的肯定(五)》第一次改正

  依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合于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湿地爱惜条例〉等5件地方性规则的肯定》第二次改正)

  第一条 为了爱惜、起色和合理使用珍稀林木资源,爱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均衡,依据《中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民共和国野生植物爱惜条例》等国度相合功令、规则,纠合自治区现实,协议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爱惜、起色和使用珍稀林木资源,务必按照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蕴涵国度核心爱惜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爱惜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发展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管负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爱惜和统治作事。

  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管负都邑筹划区内珍稀林木的爱惜和统治作事;生态处境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各自职责担负珍稀林木爱惜的监视统治作事。

  第五条 各级国民当局该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爱惜列入生态维护筹划核心予以爱惜维护,役使和维持对珍稀林木资源的爱惜、引进、栽植、起色和科学咨议。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片面都有爱惜珍稀林木资源的负担,对抢劫或者损害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发展处境的作为有权检举和控诉。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爱惜珍稀林木传布月,各级国民当局及其相合行政主管部分要应时构造发展爱惜珍稀林木的传布勾当。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爱惜名录简直定和古树、天然发展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生态处境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私见,报自治区国民当局准许揭橥。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相合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考核列入丛林资源筹划打算考核范畴,并按期构造考核,树立监测汇集,实行常常性监测,依据考核、监测结果,判断分级,备案造册,树立资源档案。

  第九条 肃穆爱惜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发展处境。禁止任何单元和片面作歹收集珍稀林木资源或者损害其发展处境。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分散较鸠合而不具备树立天然爱惜区要求的区域,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能够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爱惜点,参照相合天然爱惜区的功令、规则实行爱惜、统治林木。

  对古树和天然发展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该当编号备案,设立爱惜办法和记号。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增强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发展处境的爱惜,落实爱惜单元和管护程序,能够正在珍稀林木分散的区域内选取封禁程序,禁止放牧、砍柴及收集、发现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能够法则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格较高的珍稀林木,该当使用先辈实用技能,选取马上或者迁地栽植程序,实行转圜惜。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负担单元或者片面,该当依据技能样板养护统治,保护古树平常发展林木。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亏弱,管护负担单元或者片面该当实时申诉表地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并选取程序实行转圜、复壮。

  古树去世,该当报自治区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因由、负担,方可打点。

  第十二条 收集国度核心爱惜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依据国度相合功令、规则推广;收集自治区核心爱惜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该当经收集地的旗县级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造定,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准许,并博得收集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维护项目,确需迁徙古树的,务必经自治区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准许,依据相合技能样板操作,移植所需用度,由维护单元担负。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核心爱惜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核心爱惜、自治区核心爱惜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务必经自治区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准许;须要运输的,依据《中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民共和国丛林法推行条例》的相合法则管理。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合统治部分该当依法对从事收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片面实行监视查抄林木。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损害珍稀林木爱惜办法和爱惜记号的,由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处克复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法则,正在选取封禁程序的珍稀林木分散区域放牧、砍柴及收集、发现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法则,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担负抵偿亏损,由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行政统治部分责令中断违法作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爱惜和统治单元及其作事职员未按法则执行管护职责,形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准许,私行迁徙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维护和文物爱惜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形成古树去世的,处以其价格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博得收集证或者未按收集证的法则收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国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收集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作歹收集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收集证的,吊销收集证。

  未博得收集证或者未按收集证法则收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收集证的,吊销收集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商场监视统治部分或者相合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法则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民共和国丛林法推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法则惩罚。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渡收集证、容许进出口仿单或者相合准许文献、标签的,由商场监视统治部分或者相合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法则,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格的倍数做出惩罚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格依据商场价确定;没有商场价的,由自治区国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作歹收集、毁坏珍稀林木,组成非法的,依法追溯刑事负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爱惜和统治的作事职员滥用权力,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分;组成非法的,依法追溯刑事负担。内蒙古自治区稀少林木珍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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