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公道、实时地处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林木,保险社会平定合营,推动林业成长,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和国度相合规则,同意本主张。
第二条本主张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木、林地整个权或者利用权的归属而发作的争议。
处罚丛林、林木、林地的整个权或者利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务必依照本主张。
第三条处罚林权争议,应该推崇史书和实际情形,遵从有利于平定合营,有利于维护、造就和合理应用丛林资源,有利于大伙的坐褥生计的法则。
林业部、地方各级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公民当局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罚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根据拂理权限别离卖力执掌林权争议处罚的全体处事。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作后林木,当事人所正在地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应该实时向所正在地公民当局讲演,并选取有用方法预防事态伸张。
正在林权争议管理以前,任何单元和部分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础开发或者其他坐褥运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布的丛林、林木、林地的整个权或者利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罚林权争议的凭据。
(二)土地变更功夫,《中华公民共和领土地变更法》规则不发证的林木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五)对同沿途林权争议罕有次处罚条约或者决计的,以上一级公民当局作出的最终决计或者所正在地公民当局作出的终末一次决计为凭据;
第八条土地变更后至林权争议发作时,下列证据可能行动处罚林权争议的参考凭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职业单元设立时,该单元的总体策画书所确定的谋划统造鸿沟及附图;
第九条土地变更前相合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行动处罚林权争议的凭据或者参考凭据。
第十条处罚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纪录的四至明白的,应该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白的,应该讲判管理;经讲判不行管理的,由当事人联合的公民当局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沿途林权争议都也许出具合法凭证的,应该讲判管理;经讲判不行管理的,由当事人联合的公民当局根据两边参半的法则,并连结实践情形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后营造的林木,根据“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整个”的法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执法、规则另有规则的除表。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作后,当事人应该主动、互谅林木、互让地讲判管理。经讲判依法告竣条约的,当事人应该正在条约书及附图上具名或者盖印,并报所正在地林权争议处罚机构登记;经讲判不行告竣条约的,根据本办规则则向林权争议处罚机构申请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处罚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该向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申请书》。
(二)争议的近况,包罗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正在的行政区域场所、四至和附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当局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同一印造。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正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罚申请书》后,应该实时结构执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我方的看法应该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行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凭据相合证据认定争议原形。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排解告竣条约的,当事人应该正在条约书上署名或者盖印,并由排解职员签字,加盖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印章,报同级公民当局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分登记。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排解未告竣条约的,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应该创造处罚主见书,报同级公民当局作出决计。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告竣的林权争议处罚条约或者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罚决计,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职业单元谋划鸿沟改变的,应该事先征得原同意陷坑应许。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告竣的林权争议处罚条约,自当事人具名之日起生效;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罚决计,自投递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民当局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罚决计不服的,可能依法提出申报或者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二十三条正在林权争议处罚处事中做出特别功劳的单元和部分,由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赐与夸奖。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规则则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罚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林木、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规则则,正在林权争议管理以前,专擅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正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础开发及其他坐褥运动的,由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行政主管部分遵照《丛林法》等执法、规则赐与行政惩处。
第二十六条正在处罚林权争议经过中,林权争议处罚机构处事职员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相合陷坑依法赐与行政处分。林木广东省天然资源厅